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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楊國精

  • 原告
    李春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李春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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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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