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健輝等2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應有部分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7,643 元(計算式:41800*1908.3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8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