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政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