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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政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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