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阮政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阮清源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佩蘭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