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豪
- 被上訴人
- 即 被 告 阮政祐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阮清源
- 兼法定代理
- 人及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佩蘭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