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 原告
- 吉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范成瑞律師
- 被告
-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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