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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訴人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元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3,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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