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上 訴 人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元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