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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何明原
被告
萱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泰洋
被告
唐采渝
被告
林柏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泰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萱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泰洋、唐采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41,658元,及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萱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泰洋、唐采渝、林柏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3,332元,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7,332元,其中之新臺幣27,758元由被告萱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泰洋、唐采渝連帶負擔;餘新臺幣19,574元由被告萱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泰洋、唐采渝、林柏宏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另陳述:

(一)被告萱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萱豐公司)前於民國105年6月4日及106年4月27日,分別邀同被告林泰洋、唐采渝及林柏宏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兩筆週轉金貸款各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200萬元:

⑴、350萬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限5年,自105年6月4日起至110年6月4日止,並分60期平均攤還,利息約定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775%機動調整計算。借款當時之利息為週年2.96%。另約定如有違約情事而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另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計違約金。

⑵、200萬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限5年,自106年4月27日起至111年4月27日止,並分60期平均攤還,利息約定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2.685%機動調整計算,且每3個月檢視一次,如借款人之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未達70萬元以上時,利率加碼數應提高0.125個百分點。借款當時之利息為週年3.8%。另約定如有違約情事而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另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計違約金。

(二)被告萱豐公司嗣因資金短絀而遭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且僅分別繳納至⑴106年7月4日及⑵106年6月27日止之借款本息,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2,741,658元及1,933,332元未償,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於106年12月1日將之轉列催收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分別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陳述:對被告有向原告借款及原告所主張之未償餘額,沒有意見,但被告公司現已停業,原本並無跳票或欠款未償之記錄,惟因負責人健康因素而影響公司營運,目前如要一次還款,有所困難,我也有心要清償貸款,但扣除民間借貸,被告目前只能按月償還1萬元給原告等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授信審查表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查詢單、催繳函及公司登記查詢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實實在。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之連帶債務文義自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先訴抗辯之權利。又債務人現今之資力如何?或過往之債信情形,均無從為債權人應許其分期清償之合法抗辯事由。

(三)基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另按兩造間所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標準,訴請被告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本金及按附表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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