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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塗銷動產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強律師
被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訴訟代理人
陳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公司法第16條、第59條之解釋適用,及永懋造紙有限公司「歷年」登記事項卡、「歷年」章程內容,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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