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龍章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滿
上當事人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