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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塗銷動產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上當事人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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