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雪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媛、林昌勝、褚陳慶花、陳洪挨、賴滄鎮、徐淑嫈、陳新元、王銘宗、李水木、沈正勲、朱麗香、盧慶輝、張炳坤、廖盈傑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