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 原告
- 陳進德
- 原告
- 陳月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林威成律師
- 被告
- 陳清洲
- 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煦詮律師
郭亦騏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一、附表一編號3「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由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二、附表二編號1「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編號2「臺中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