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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告
陳進德
原告
陳月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告
陳清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郭亦騏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一、附表一編號3「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由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二、附表二編號1「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編號2「臺中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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