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陳進德 陳月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陳清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郭亦騏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一、附表一編號3「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由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二、附表二編號1「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編號2「臺中商業銀行」之記 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