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王榮燦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 告 銳思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間所訂立之經紀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然依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經紀合約第21條第7 項約定「如因本合約及其他附約衍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民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揭經紀合約影本附卷可稽。又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設立銳思娛樂有限公司(下稱銳思公司)登記之設立地點雖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6樓之1,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寄送支付命令至上揭地址之結果,係因該公司遷移不明為由,遭到退回,致無法送達;嗣本院於107年5月17日,再次寄送言詞辯論通知書至上揭地址之結果,則以該地並無此公司為由,遭到退回。是被告銳思公司實際設立地點是否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6樓之1,確屬有疑。再者,被告銳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品棠所登記之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而非本轄,故本件顯難以認定被告之住、居所地在臺中市。且兩造就訂立上揭經紀合約之地點並非在本轄,難認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況原告已於本院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將本件裁定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 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定有專屬管轄法院,不得認 為原告有拋棄合意管轄法院權益之意思,該支付命令既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失其效力,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管轄權之有無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管轄之規定。綜上所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