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7號
- 上訴人
- 岱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美玲
- 被上訴人
- 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