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館前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林明緯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