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 原告
    館前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明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館前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林明緯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素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