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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訴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
送達代收人
陳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葵等4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上訴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在聲明上訴書狀漏未簽名及蓋用公司大小章,請到院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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