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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文崧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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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和昌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證據應再行提示而由兩造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以維兩造權益,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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