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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
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小額: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89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8年4月1日變更,亦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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