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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告
九天藝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榮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千慈律師
複代理人
廖紋儷
被告
陳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偽造文書、侵占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偽造文書、侵占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處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第954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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