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如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72,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