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廖弘倫
- 被告
- 豐鎂鋼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美娜
- 被告
- 陳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所記載借款餘額新臺幣「472,268元」應更正為「472,62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