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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告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462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在該執行事件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故原告本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4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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