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462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在該執行事件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故原告本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4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