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被 告 黃永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99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原告所簽發之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之裁定,進而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994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原告最多僅欠被告400萬元,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並訴請撤銷上開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應由執行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由該管轄法院裁定命其補繳,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