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號原 告 賴蕙榕 賴楷傑 共 同兼 法定代理人 張育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賴樹民 鍵欣企業社即黃興宜 健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宜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4萬 6,936元裁判費。查原告於107年4月9日民事補正暨擴張聲明狀第一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萬9,998元【(13萬1,944×3)+(28萬4,722×3)=39萬5,832+85萬4,166= 124萬9,998元】;民事補正暨擴張聲明狀第二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9,998元【4萬6,666×3】;民事補正暨 擴張聲明狀第三項訴之聲明為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補正暨擴張聲明狀第四項訴之聲明與起訴時之第二項聲明相同,其訴訟價額核定為463萬7,616元。基上以言,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02萬7,612元(124 萬9,998元+13萬9,998元+463萬7,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6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萬6,936元,尚欠1萬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