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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游文科

  • 當事人
    富山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宛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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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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