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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宛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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