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宛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