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9號
- 原告
-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全
- 被告
- 鴻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思園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該裁定於107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