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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訴人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上訴人
揚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揚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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