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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1號

上訴人
李秀姬
被上訴人
永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仁德(原名洪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如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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