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1號
- 上訴人
- 李秀姬
- 被上訴人
- 永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仁德(原名洪登科)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如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