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 原告
-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彬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王文彬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月8日死亡,應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辦理繼承登記。
二、提出被告王文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彬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王文彬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月8日死亡,應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辦理繼承登記。
二、提出被告王文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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