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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告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彬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王文彬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月8日死亡,應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辦理繼承登記。

二、提出被告王文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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