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 告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彬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王文彬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月8日死亡,應聲明其繼 承人承受訴訟及辦理繼承登記。 二、提出被告王文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