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
- 原告
- 陳莉玟
- 訴訟代理人
- 呂思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方俞律師
- 被告
- 久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興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