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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

給付紅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學德賴秀雯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告
陳莉玟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被告
久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興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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