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元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