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丁建元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菁 被 告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複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108年3月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