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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告
丁建元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菁
被告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
複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108年3月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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