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丁建元
- 訴訟代理人
- 詹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怡菁
- 被告
-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克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108年3月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