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被 上訴人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19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