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朱柏翰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生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