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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2號

原告
陳山林
被告
真金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緒專
被告
被告
辰旺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緒專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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