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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 當事人
    阮語豔TRI IKHWAHYUNI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抗 告 人 阮語豔 阮顏彩鳳 相 對 人 TRI IKHWAHYUNI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相 對 人 羅偉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 裁定,已於108年8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08年9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亦有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戳可稽,抗告人之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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