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丁耀 被 告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四行、第二頁倒數第二行中關於「亮捷」記載,均應更正為「亮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