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1號
- 原告
- 顏金珠
- 原告
- 王皓正
- 原告
- 王惠瑜
- 原告
- 何素琴
- 原告
- 宋秋冷
- 原告
- 蕭妘庭
- 原告
- 傅善恆
- 原告
- 林美惠
- 原告
- 李建銘
- 原告
- 林彤玥
- 原告
- 陳韋銘
- 原告
- 陳秋燕
- 原告
- 許佩鈴
- 原告
- 何勇賢
- 原告
- 黃鋊溱
- 原告
- 楊秀宜(即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黃文遠(即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太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義芳
- 訴訟代理人
- 田承豐
- 被告
- 黃呂秀鳳
莊明彬
潘福田
張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秀宜、黃文遠為原告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黃俊雄於民國109年2月2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其在本件訴訟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應於109年2月2日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於原告黃俊雄之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查楊秀宜於109年5月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而原告黃俊雄之全體繼承人應為楊秀宜、黃文遠,有楊秀宜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281頁至第285頁),且該等繼承人均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91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