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送達代收人 李舒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