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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雋豪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3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聲請原為被告員工之溫力霆、林庭羽到庭,並提出被告之該2 員工簽名之驗收單據,欲證明原告確實已完工等情,然該單據為被告所否認,而本件原告究竟是否完工,與原告得否請求工程款及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否請求因原告即反訴被告未能完工委請第三人施作所產生之費用,關係重大,然因被告經營之龍德店業已歇業,現場並無保留,無從委請第三機關鑑定,是有通知證人溫力霆、林庭羽到庭之必要。又證人溫力霆、林庭羽雖為原告聲請傳喚,然卷內無可供送達之住所等資料,惟證人2 人係原任職於被告之員工,相關個人資料(如薪資、勞、健保等)為被告所持有,爰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證人溫力霆、林庭羽之相關資料,以供通知證人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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