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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原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本件再開辯論,表示欲就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等再為適當及完全之辯論,本院認原告之聲請尚非無據,認應准許。

二、兩造若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之必要,亦請儘速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即包括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及待證事項,以及聲請鑑定之內容、事項及鑑定機關等),以免造成訴訟之遲滯,致影響兩造當事人之權益。

三、兩造並請就本院所彙整如附件所示之「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有何意見,並將繕本逕自寄送予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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