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本件再開辯論,表示欲就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提出 之事實及證據等再為適當及完全之辯論,本院認原告之聲請尚非無據,認應准許。 二、兩造若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之必要,亦請儘速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即包括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及待證事項,以及聲請鑑定之內容、事項及鑑定機關等),以免造成訴訟之遲滯,致影響兩造當事人之權益。 三、兩造並請就本院所彙整如附件所示之「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有何意見,並將繕本逕自寄送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