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20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4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