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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20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4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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