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鎔竹、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天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避免裁判歧異,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卷查明,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