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 告 黃琮富(黃志勇) 黃大隆 被 告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