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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游文科林世民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告
黃琮富(黃志勇)
原告
黃大隆
被告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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