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
- 原告
- 黃琮富(黃志勇)
- 原告
- 黃大隆
- 被告
-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海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