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李時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浚泓律師
- 被告
- 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美玲
- 被告
- 朱志安
- 被告
- 楊育展
- 訴訟代理人
- 簡士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證據應行調查,並使兩造就證據調查結果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尚有證據應行調查,並使兩造就證據調查結果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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