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原 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648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全卷卷宗,有無意見。 ㈡是否同意將下列所示事項增列為爭執事項,以及就下列爭執事項是否聲明調查其他證據。 ⒈本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被告應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被告聲請系爭假扣押,有無故意或過失?是否為不法?被告應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