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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蔡文杰

  • 當事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康富生技經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5號原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訴訟代理人 劉麗萍 被   告 康富生技經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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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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