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弘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暢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