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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灶陳得利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弘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暢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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