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4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