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