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卓怡玟即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月燕 林姍姍 余璽羽 王凱諺(原名王凱信) 王婷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陸仟捌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主文第1項係確認上列當事人間L2時尚美睫加盟店合 約書之契約關係(下稱系爭契約)自107年8月3日起不存在 ;判決主文第3項則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已繳交之加盟 金及行銷管理費。被上訴人雖以一訴主張上開2項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2項聲明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亦即被 上訴人得於系爭契約關係終止後,請求返還加盟金及行銷管理費。則被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1項勝訴所能獲得的客觀利 益,應認為與判決主文第3項之金額相當,不另計訴訟標的 價額。故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721元(計算式:199,699+233,726+176,4 40+152,856+36,000=798,72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25元(計算式:13,050+23,775=36,82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