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劉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吉俐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宏谷